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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,云南出台行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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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科 https://m-mip.39.net/baidianfeng/mipso_4566445.html

日前,云南省人民*府办公厅发布《关于积极推行行*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其中,对轻微违法行为将建立“容错”机制,引导行*相对人(行*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*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)自我改正。

提高群众对行*执法的满意度

《意见》中明确,要以执法为民、依法行*、鼓励创新、公开透明为原则,努力提高群众对行*执法的满意度。通过积极推行行*执法包容审慎监管,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,坚决依法严肃处理,提高违法成本;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“容错”机制,引导行*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,主动消除、减轻社会危害后果;依法加强对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、新创办企业的扶持,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。

对于行*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,《意见》要求,要健全行*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,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,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,防止标准不统一、畸轻畸重等问题,确保到年高频执法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率达%。

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

同时,推广“综合查一次”,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。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,将柔性执法贯穿行*执法活动全程,建立健全对行*相对人事前指导、风险提示、劝诫、约谈、回访等制度,教育引导在先、检查整改在后,做到执法关口前置、监管重心前移。

坚持综合施策,防止“一刀切”执法,统筹管理与服务,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、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,促进法律“权威力度”和执法“人性温度”的有效融合,实现*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。

此外,在行*处罚执行过程中,行*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按照行*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。拟采取行*强制执行时,行*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与行*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,缓解执行矛盾。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,要预留合理时间,容许行*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;行*相对人不予处理的,要采用公证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、制作现场笔录,并妥善保管、及时移交行*相对人。

规范罚没财物管理,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,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*处罚决定的行*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、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,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。

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闵楠

责编易科彦

校对罗秋旭

编审李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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