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报介绍

首页 » 常识 » 问答 » 推杯换盏后,同饮者驾车身亡,云南这几名
TUhjnbcbe - 2022/11/19 22:19:00

年底了,各种亲友聚会、同学聚会、公司年会一个接着一个,饭局上自然少不了推杯换盏、喝上几杯。然而,很多意外都发生在酒后回家途中,“酒友”酒后驾车发生车祸不幸死亡,作为同饮者的他们,都摊上“官司”……

案例1

醉酒骑车回家发生车祸身亡

家属状告同桌饮酒人

年3月26日下午,邓某、陈某常等人相约外出烤烧烤,他们在街上购买烧烤用品时遇到了正准备下班回家的何某。之后,何某骑摩托车跟着邓某、陈某常等人参与聚会。

一群人吃烧烤,少不了要喝上几杯,邓某、陈某常及何某等人以“斗地主”、划拳等方式喝起了白酒和啤酒,共喝了一瓶毫升的白酒和一件啤酒。

当天晚上,烧烤结束后,何某驾驶摩托车回家,不幸发生意外,跌入路边的深坑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检测,何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,含量为.13mg/ml。经交警部门认为,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,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事发后,何某的家人认为,同饮人明知何某严重醉酒,未劝阻其不能驾驶机动车辆,也未将其送达安全住所休息,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,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责任。为此,何某的家人将参加当晚聚会的邓某等人告上了法庭。

对此,几名同桌饮酒人则认为,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有一定预见,加之其平日也经常喝酒,也没有身体不适。吃饭期间,他们并未无刻意劝酒,反而提醒何某适量饮酒,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,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。

7名同桌饮酒人承担10%的赔偿责任

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,应从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错等因素来评判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必要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。

本案中,被告邓某、陈某常等人与何某通过“斗地主”、划拳等方式喝酒,酒后驾车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,相互之间应当进行提醒、劝阻、照顾,醉酒严重的有必要安排护送或通知家人接送等安全注意义务,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。酒后,邓某等人从不同的方向回家,相互之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,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,与何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各被告提出已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,但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。

另外,何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酒后驾驶车辆系交通违法行为,仍然违法驾驶车辆,心存侥幸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本案中,何某自身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,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故应减轻被告邓某如、陈某常等人的赔偿责任。应由邓某、陈某常等7人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,由被告邓某、张某、邹某、陈某常、张某昆、陈某康、陈某七人各赔偿何某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元。

案例2

酒后骑电动车发生侧翻后死亡

4名“酒友”担责

年11月5日,王某与张某、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一起聚餐吃饭,饭桌上,几人推杯换盏,酒过三巡。

饭局结束后,当晚21时许,王某独自骑着电动车离开,不料,在行驶途中车辆发生侧翻,造成王某受伤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事发后,王某的父母认为,王某醉酒后,与其共同喝酒的人员应当尽到照料义务,应当阻止其独自骑电动车离开,但共同喝酒人员因未尽到照顾和阻止王某酒醉后驾车两项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年5月13日,王某的父母将张某、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4人告上了法庭。10月8日,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
4名“酒友”担责

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系因王某与被告张某、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共同进餐饮酒离开后,独自驾驶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死亡后果。张某等4人应当知道饮酒后可能减弱自身的行为控制能力,4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员,在王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欲离开时,未能有效的劝阻、护送或通知其家人,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同时,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。张某作为邀约进餐饮酒主要责任人,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结合本案事实,对于原告的损失,王某应自行承担85%的责任。张某、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承担15%的赔偿责任,其中,张某在此15%比例中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刘某等3人在此15%比例中各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
据此,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张某赔偿原告8.2万余元;被告刘某、王某成、史某各赔偿原告1.1万余元。

案师说法

同饮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?

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杨志芬律师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,应从其行为有无过错等因素来评判。

“饮酒人酒后驾车发生车祸,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,需要具体分析。”杨志芬律师说,在饮酒过程中,如果同饮者有强迫性劝酒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或者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等,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饮酒后自身控制能力会降低,有很多意外都发生在酒后回家途中,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,一但出事,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但与此同时,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必要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
杨志芬介绍,饮酒过程中,有这4种情形同饮者将承担法院责任。

一是强迫性劝酒。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比如野蛮灌酒、言语刺激等,在此情况下,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,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。此类情形,同饮者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,这是其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。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,仍再三劝酒,导致损害后果发生,则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。三是“酒友”酒后进行驾车、游泳、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。酒后驾车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,相互之间应当进行提醒、劝阻。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通知其家人。醉酒严重的有必要安排护送或通知家人接送等安全注意义务。

醉酒驾车需承担责任

杨志芬律师介绍,同时,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酒后驾驶车辆系违法行为,仍然违法驾驶车辆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。

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(GB—醉酒驾车的测试)中规定,该规定指出,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ml,小于80mg/ml的驾驶行为。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ml的驾驶行为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
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林舒佳

校对郭毅

1
查看完整版本: 推杯换盏后,同饮者驾车身亡,云南这几名